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 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准则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七章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十八条 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七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十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注重了解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状况。

第八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上市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者贫困村,主动对接、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九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九十三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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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九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依法对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同时废止。

上证交易所上市时间

上海交易所不是企业,没有上市的说法,上海交易所的正式营业日期是1990年12月19日。

上海交易所是中国大陆的两所交易所之一,上海交易所1990年11月2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创立,在同年的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上交所交易时间为交易日(星期一~星期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深圳交易所上市条件

【1】首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分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这三者对于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业务的时间分别要求在5年以上、1年以上;对于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分别应在5000万元、2000万元以及500万元以上。

【2】其次要求上市企业无累计亏损。

【3】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的一些规则介绍。有更深需求的用户可以了解一下深交所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所有哪几家

中国一共有五个证券交易所,分别是:

1、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为上交所。

①成立时间: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

②规模: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2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主板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00只扩大到1000只。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超过2亿户。

③地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成为了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

2、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为深交所。

①成立时间:深交所于1990年12月1日成立。

②规模:截至2021年8月31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492家,总市值约37万亿元;2022年10月24日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③地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3、北京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称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北交所。

①成立时间:北交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在2021年11月15日正式开市。

②规模:北交所是新三板的全资子公司,由以前新三板中的精选层为基础,又超越了精选层。以前精选层的公司是未上市的公众公司,现在北交所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众公司。

截至2022年1月底,北交所投资者数量超480万户,是北交所设立消息宣布前的2.8倍;

截至2022年9月20日,北交所共有上市公司110家。③地位: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4、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简称港交所,全称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是全球一大主要交易所集团,也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控股公司。

成立时间:港交所于2000年3月6日正式成立。

规模:香港证券交易所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完成了三家机构的合并。

5、台湾证券交易所。

台湾证券交易所,全称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证所或台交所。

eos交易所上市时间

EOS的主网上线是在2018年6月11日,上线后eos交易所陆续开始上市EOS币种,具体的时间可能因交易所而异。

哪些公司在新加坡上市

亚洲的金融中心新加坡一直以来都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作为东南亚地区最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上市的公司备受瞩目。那么,哪些公司在新加坡上市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淡马锡控股公司(Temasek Holdings)

淡马锡控股公司是新加坡的主权投资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主权财富基金之一。该公司创立于1974年,拥有广泛的投资组合,覆盖了多个行业,包括金融、通信、能源、运输等。淡马锡控股公司在SGX上市,是新加坡的知名上市公司之一。

2. 新加坡电信(Singtel)

作为新加坡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之一,新加坡电信在SGX上市。该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通信服务,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互联网等。新加坡电信还拥有国际业务,是亚洲领先的通信集团之一。

3. 市兆电信(StarHub)

市兆电信是新加坡另一家领先的电信运营商,也在SGX上市。该公司提供类似于新加坡电信的通信服务,包括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市兆电信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 新加坡航空(Singapore Airlines)

新加坡航空是新加坡的国家航空公司,也是全球最受尊敬的航空公司之一。该公司在SGX上市,提供国际和国内航班,覆盖了世界各地。新加坡航空以其高品质的服务和广泛的航线网络而闻名,并多次获得国际航空业的奖项。

5. 威士克集团(Wilmar International)

威士克集团是全球领先的农业和食品企业之一,总部位于新加坡。该公司在SGX上市,主要从事种植、加工和贸易业务。威士克集团拥有广泛的产品组合,包括食用油、糖、棕榈油等,是全球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6. 新加坡石油(Singapore Petroleum Company)

新加坡石油是新加坡一家领先的石油和化工公司,也是新加坡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该公司在SGX上市,涉及炼油、销售和贸易等业务。新加坡石油通过其广泛的供应网络,为新加坡和周边地区提供高品质的石油产品和服务。

7. 永安集团(Yongnam Holdings)

永安集团是新加坡一家知名的土木工程和建筑公司,也在SGX上市。该公司参与了许多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机场、桥梁、地铁等。永安集团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而闻名,并在国内外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8. 壳牌新加坡(Shell Singapore)

壳牌新加坡是壳牌集团在新加坡的子公司,也是新加坡主要的石油和化工公司之一。该公司在SGX上市,拥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炼油、销售和贸易。壳牌新加坡以其卓越的技术和高效的运营而受到赞誉。

9. 新加坡科技工程(ST Engineering)

新加坡科技工程是一家国际化的工程和科技集团,也是新加坡最大的工业和国防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该公司在SGX上市,主要从事航空、航天、电信和国防等领域的业务。新加坡科技工程以其创新和可靠性而著名,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10. 新加坡海威集团(Keppel Corporation)

新加坡海威集团是一家国际化的基础设施和海洋工程公司,也在SGX上市。该公司涉足多个领域,包括船舶建造、离岸工程、能源等。新加坡海威集团以其卓越的技术能力和全球化运营而闻名,并参与了许多重大的工程项目。

以上是一些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知名公司,它们涵盖了金融、通信、航空、能源、建筑等多个行业。这些公司的上市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也为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加坡上市有什么优势

新加坡上市有什么优势

新加坡一直被认为是亚洲地区最具竞争力的金融中心之一,其吸引力不仅体现在其商业友好的环境和创新的生态系统上,还体现在其上市制度的优势上。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选择在新加坡上市可以为其带来诸多好处。本文将探讨新加坡上市的优势,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一选择的潜力。

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新加坡享有稳定、透明和健康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这为企业提供了安全感和保障。由于政府秉承着开放的市场政策,企业可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展壮大。这种稳定性不仅有助于企业吸引投资者,还有利于维持企业的持续增长。

国际化的金融市场

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化的金融中心,拥有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在新加坡上市,企业可以更轻松地获得国际投资者的关注,从而扩大其投资者群体,增加资金来源。此外,新加坡的金融市场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资本运作可能性。

法律和监管体系完善

新加坡拥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在新加坡上市,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标准,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投资者对新加坡市场的监管和透明度有信心,这将增加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度。

便利的融资渠道

新加坡作为一个融资中心,提供了丰富的融资渠道和多样化的融资工具。通过在新加坡上市,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为其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不仅如此,新加坡还鼓励创新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机会。

强大的股票市场表现

新加坡股票市场一直以来表现稳健,备受投资者青睐。在新加坡上市,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投资者的关注,提升其股价表现和市场价值。同时,新加坡的市场规模和流动性较高,为企业提供了更高的市场活跃度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利润税优惠和税收政策

新加坡以其低税率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众多跨国企业和投资者。在新加坡上市,企业可以享受其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这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运营和发展。

吸引人才和创新资源

新加坡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和创新生态环境,吸引了众多优秀的企业家和专业人才。在新加坡上市,企业可以更轻松地获取人才资源,结识行业领军人物,开拓创新领域。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人才和技术基础。

总结

综上所述,新加坡上市具有诸多优势,包括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便利的融资渠道、强大的股票市场表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秀的人才和创新资源等。选择在新加坡上市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助力企业实现长期稳健的发展。因此,对于有发展需求的企业来说,新加坡上市是一个值得考虑和选择的发展路径。

如何上市成为新加坡公司

1. 了解新加坡上市的优势

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上市公司在政府和市场的支持下,能够享受到一系列的优势。首先,新加坡的税收优势吸引了许多公司将总部设在该地。其次,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资本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新加坡的专业服务市场发达,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丰富的选择。

2. 寻找适合的上市方式

在新加坡,有两种主要的上市方式: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将自己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通过市场募集资金。而借壳上市是指公司通过收购一家已上市的壳公司,以简化上市程序。

3. 准备上市所需文件和资料

无论选择哪种上市方式,公司都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公司章程等。此外,公司还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和顾问等专业人士来协助处理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财务和市场事务。

4. 跟随上市流程

一旦准备齐备,公司便可以开始跟随上市流程。这包括向新加坡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进行投资者路演和交流、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等。一旦公司满足了上市要求并通过审核,便可以正式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

5. 遵守上市后的规定和要求

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就需要遵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这包括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履行股东权益等。同时,公司还应建立透明、有效的治理结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结

上市成为新加坡公司需要准备完整的文件和资料,选择合适的上市方式,并且遵守上市后的规定和要求。上市不仅可以为公司带来资金支持,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声誉和影响力。但同时,上市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努力。希望本文对于想要了解如何在新加坡上市的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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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新加坡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在当今全球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许多企业纷纷考虑将自己的业务拓展到国际市场。新加坡作为亚洲最有竞争力的金融中心之一,吸引了众多企业的目光。许多企业希望通过在新加坡上市来获得更多机会和资金支持。然而,要在新加坡上市并非易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本文将向您介绍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条件以及一些实用的建议。

1. 选择上市交易所

首先,企业需要确定选择哪个上市交易所。新加坡有两个主要的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SGX)和新大陆交易所(Catalist)。SGX是新加坡最主要的股票交易所,是上市规模较大的企业的首选。而Catalist则更倾向于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上市条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的交易所。

2. 完善的财务状况

想要在新加坡上市,企业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新加坡交易所非常重视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可靠的财务报告。因此,企业应确保其财务状况健康,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

3. 管理层的稳定性

新加坡交易所对企业的管理层稳定性也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当在上市前确保具备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管理团队组成。这样能够向投资者展示企业拥有优秀的领导力和管理能力,并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4. 透明度和合规制度

新加坡交易所高度重视透明度和合规制度,要求上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制度。企业应确保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严密,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制度。这样能够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5. 合适的市场定位

企业上市前需要对自身定位进行全面考虑。市场定位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群体。企业应该选择一个适合自身特点的市场定位,并且要有清晰的市场定位策略。这能够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价值和发展潜力。

6. 公司的评估价值

在公司上市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公司评估。此评估将考量公司的市场需求和竞争力,有助于确定公司的估值范围。投资者通常更倾向于认可具备合理估值的公司,因此企业需要在上市前进行充分评估和准备,确保合理的估值。

7. 合规的上市流程

最后,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新加坡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流程。上市流程包括提交上市申请、准备上市文件、进行尽职调查、筹备路演等。企业应积极配合交易所的要求,并按时完成上市所需的一系列程序。

总而言之,新加坡上市需要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稳定的管理层、透明的合规制度等一系列条件。企业在决定在新加坡上市前,应充分了解上市条件和要求,并进行全面准备。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企业才能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获得更多机会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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